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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主要职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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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根据《中共安阳市委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(安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)的通知》(安文[2010)3号),设立安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,为市政府工作部门。
    一、职责调整
    (一)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。
    (二)加强乡村规划管理方面的职责。
    二、主要职责
    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,负责拟订全市城乡规划方面的地方性政策、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。
    (二)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城乡规划事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;负责研究区域规划。
    (三)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、分区规划、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。
    (四)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、建设用地、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、管理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;核发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》、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》、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和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》。负责组织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竞选及评审工作。
    (五)负责城乡规划勘察测量工作,负责城乡勘察测量规划、计划和技术标准制定;负责城乡规划勘察市场的行业管理工作。
    (六)负责管理城市地理信息系统(GIS)。
    (七)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,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、法规的行为;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;负责城乡规划法规的咨询等工作。
    (八)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、光波通信走廊控制及城市道路、管线、管网等基础设施的规划管理。
    (九)负责城市街景规划、门面装修、户外广告设施、城市广场、城市雕塑及其它构筑物的规划审批和管理。
    (十)负责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和全市城乡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;负责管理城乡规划、勘察测量成果和档案资料,制定全市城乡规划行业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。
    (十一)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规划及城市园林、绿化的规划审核报批工作。
    (十二)参与制定全市发展计划和城乡建设计划以及市区年度开发计划,参与建设用地的出让、转让和招投标工作。
    (十三)指导各县(市)及村镇的规划管理工作。
    (十四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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